華孚色紡: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的公告

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於2017年8月23日審議並通過瞭《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的議案》,確認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由4.29元調整為4.242263元,有關事項詳細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簡述

2014年3月10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2014年第二次臨時會議審議並通過

瞭《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和《關於提請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主要內容如下:

1、授予給激勵對象的激勵工具為股票期權;

2、該計劃標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票;

3、向80名激勵對象授予2,700萬份股票期權,占本激勵計劃擬授予股票總

數的90%,占本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數的3.24%;

4、該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具體分配情況如下:

股票期 占目前總股本的比

姓名 職務 票期權數

權總數 例

量(萬股)

宋晨凌 董事、董事會秘書 185 6.17% 0.18%

宋江 營運總監 126 4.20% 0.12%

朱翠雲 研發生產總監 126 4.20% 0.12%

孫萍 海外營銷副總監 120 4.00% 0.12%

陳亮 國內營銷副總監 120 4.00% 0.12%

李強 研發生產副總監 90 3.00% 0.09%

胡英傑 研發生產副總監 90 3.00% 0.09%

胡旭 營運副總監 90 3.00% 0.09%

江德良 財務副總監 90 3.00% 0.09%

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共計71

1,663 55.43% 1.64%

預留 300 10% 0.30%

合計 3,000 100% 2.96%

5、該計劃有效期為四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自本激勵計劃首次授權日起滿12個月後,激勵對象應在未來36個月內分三期行權。首次授予期權行權期及各期行權時間安排如表所示:

行權期 行權時間 可行權比例

首次授予股票期權 自首次授權日起滿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至

的第一個行權期 授權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股票期權 自首次授權日起滿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至

的第二個行權期 授權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股票期權 自首次授權日起滿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至

的第三個行權期 授權日起48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止

6、2014年5月5日召開的公司第五屆董事會2014年第四次臨時會議審議

並通過《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激勵對象及授予數量的議案》。首次股權激勵授予期權的總數量由2,700萬份調整為2,676萬份,激勵對象的人數由80人調整為79人;本次股票期權的總數量調整為2,973萬份,預留期權數量調整為297萬份,占授予總數量的9.99%。

7、2014年3月20日召開的2013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2013年

度利潤分配方案》,決定以2013年12月31日的總股本83,299.2573萬股為基數,

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25元(含稅)。就上述權益分派事項,公司已經根據《上

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及時履行瞭信息披露義務。根據公司公開披露的《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本次權益分派的股權登記日為2014年5月16日,除權除息日為2014年5月19日。

8、2014年5月20日召開的公司第五屆董事會2014年第五次臨時會議已經

審議通過瞭《關於調整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議案》,確認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調整為4.41元。

9、2015年4月20日召開的2014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2014年

度利潤分配方案》,決定以2014年12月31日的總股本83,299.2573萬股為基數,

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21元(含稅)。就上述權益分派事項,公司已經根據《上

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及時履行瞭信息披露義務。根據公司公開披露的《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本次權益分派的股權登記日為2015年6月10日,除權除息日為2015年6月11日。

10、2015年7月31日召開的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

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確認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調整為4.39元;由於部分激勵對象從公司離中古餐飲設備買賣職,激勵對象人數調整為65人,授予數量調整為2,132萬份。

審議通過《關於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部分股票期權註銷的議案》,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相關規定,公司2014年度業績未達到第一個行權期行權條件,公司註銷第一個行權期對應的852.8萬份股票期權。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涉未行權期權總數調整為1,279.2萬份。

11、2016年6月20日召開的2015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2015年

度利潤分配方案》,決定以2015年12月31日的總股本83,299.2573萬股為基數,

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0元(含稅)。就上述權益分派事項,公司已經根據《上

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及時履行瞭信息披露義務。根據公司公開披露的《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本次權益分派的股權登記日為2016年7月14日,除權除息日為2016年7月15日。

12、2016年8月16日召開的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

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確認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調整為4.29元,由於部分激勵對象從公司離職,激勵對象人數調整為63人,授予數量調整為 1,182萬份。

審議通過《關於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部分股票期權註銷的議案》,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相關規定,公司2015年度業績未達到第二個行權期行權條件,公司將註銷第二個行權期對應的591萬份股票期權。

13、2017年6月2日召開的公司第六屆董事會2017年第一次臨時會議審議

通過瞭《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股票期權數量及註銷部分股票期權的議案》及《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三期可行權的議案》,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相關規定,公司將註銷6名離職人員對應的31.2萬份期權份數。經過此次註銷,公司可行權的期權份數由591萬份調整為559.8萬份,可行權的激勵對象由63名調整為57名。可行權的價格不變。同時,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三期的行權條件已經滿足,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三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為559.8萬份,占公司目前總股本比例為0.56%。本次股票期權行權擬采用自主行權模式。具體行權安排詳見公司2017年6月3日披露的《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第三期符合行權條件的公告》以及公司於2017年6月13日披露的《股票期權第三期自主行權公告》。

14、2017年6月23日召開的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2016年

度利潤分配的方案》,決定以公司現有總股本1,012,878,037股為基數,向全體股

東每台中中古設備收購10股派0.477365元人民幣現金(含稅)。就上述權益分派事項,公司已經

根據《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及時履行瞭信息披露義務。根據公司公開披露的《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本次權益分派的股權登記日為2017年8月7日,除權除息日為2017年8月8日。 15、2017年8月23日召開的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並通過瞭《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的議案》,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相關規定,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由4.29元調整為4.242263元,期權激勵計劃的其他事項不變。

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的調整

2017年6月23日召開的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於2016年度利

潤分配方案》,決定以公司現有總股本1,012,878,037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

股派0.477365元人民幣現金(含稅)。

根據公司公開披露的《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

告》,本次權益分派的股權登記日為2017年8月7日,除權除息日為2017年8

《激勵計劃》已對公司發台中二手餐飲設備收購生派息時如何調整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作瞭明確規定: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據此,調整後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應為4.29-0.047737=4.242263元。

三、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的調整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的調整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四、監事會對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調整的核查意見

第六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的議案》。監事會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的調整事項進行瞭核查,認為:本次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監事會同意公司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五、獨立董事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的意見

經核查,公司本次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權價格調整的事項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及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中關於股票期權行權價格調整的相關規定。因此,我們同意董事會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行權價格進行調整。

六、律師意見

公司董事會調整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其內容和程序均符合《管理辦法》、《激勵計劃》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6號)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公司已經履行瞭迄今為止應當並能夠履行的全部程序,公司還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辦理相關調整手續。

七、備案文件

1、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4、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關於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相關調整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華孚色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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